| 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及济食药监药〔2006〕60号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月报表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及零售)企业和各医疗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月报表的填报工作。请各单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法于7月20日前报县局。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月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月报表》)须于每月5日前报至县局。《月报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报告等方式报送。实行微机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将管理系统中的购、销记录等作为报表上报,但内容须和本通知《月报表》一致。报表工作不再按照市局《关于建立特殊药品报表制度的通知》(济药管字[2004]88号)中格式报送。 三、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我局每季度将对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购、销、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流向的,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7、69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月报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