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食药监字[2008]3号
关于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保健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现对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并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使用记录。
二、应用终止妊娠药品时,应首先查明用药原因,审验相关证明。在排除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前提下,由医护人员指导并监护使用。每半年将购进终止妊娠药品数量、使用数量、库存数量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四、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五、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应对终止妊娠的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六、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