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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条件
1 、无违反《药品管理法》被第 76 条、第 83 条处罚的情形。
2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 、县城内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应当配备执业 ( 中 ) 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 ( 中 ) 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1 名,未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者,另需配备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1 名。
4 、县城以下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应当配备 ( 中 ) 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1 名。
5 、县城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或县以下专门经营甲、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经市药监局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6 、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7 、以上人员药店营业时间应当在岗。
( 二 ) 营业场所面积
县城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 40 平方米,县以下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 20 平方米。超市、车站、宾馆、饭店等其他场所内设立零售药店(柜)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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