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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
鱼台
1、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2、处罚程序及时限 (1)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接举报、移交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初步调查等,7个工作日内立案。 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物、查封扣押物品(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等。 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如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下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15日内组织听证。 下达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承办科室:稽查队 行政效能监督投诉电话:6216045